导读:
1、并发症的发生如果不是患者自身疾病原因造成,同时患者对此不具有控制力,以及通常情况下该并发症不会发生,那么可以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了该并发症的发生,医疗机构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鉴定机构对于医疗行为的责任认定,多是在医疗经验及临床指南的基础上形成,带有一定主观性和臆测性,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否定鉴定人员的专业性。
一:案情简介
年11月25日患者因“双眼白内障”医院。
11月28日行左眼phaco+IoL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手术记录:术中可见后囊破裂,玻璃体脱出。眼底散瞳见下方视网膜脱离。
12月21日患者因“左眼视力下降5天”医院。诊断:①左眼视网膜脱离;②左眼白内障术后人工晶体眼;③右眼老年性白内障。
12月23日在局麻下行左眼玻璃体切割+气液交换+视网膜激光光凝+硅油注入术。
年4月26日,患者医院,局麻下行左眼硅油取出术+人工晶体取出术。术中玻璃体腔见活动性积血。
5月19日患者再次医院行左眼前房冲洗+硅油置换术。
11月3医院检查:左眼无光感,左眼球萎缩。
二:鉴定意见
区医学会:
医院:
1、医方未严格执行上海市眼科质控中心规定的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指证;
2、手术前未按照质控中心要求行眼底检查(扩瞳后检查或B超等);
3、术中发生晶状体后囊膜破裂、玻璃体脱出,处理不规范,无处理详细记录;
4、患者发生视网膜脱离与白内障手术中发生玻璃体脱出密切相关,造成多次进行视网膜脱离手术,导致视力丧失。
医院:
患者因“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白内障术后人工晶体眼、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医院眼科,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正确,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一、医院属于对倪某某人身的医疗损害。1、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倪某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倪某某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甲等;对应六级伤残;3、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倪某某人身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二、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倪某某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市医学会:
医院
1、手术指证把握不严,患者术前裸眼视力0.5,未行视力矫正;
2、术前检查不完善,未按照规定仔细(如散瞳)行眼底检查;
3、术中发生后囊破裂、玻璃体脱出后处置不规范,没有详细处理的记录。上述过错与患者发生视网膜脱离,视力进一步损害,不得不接受多次手术乃至最终左眼失明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中的70%。
医院:
1、视网膜脱离是严重影响视力的疾病,其治疗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和难度。
2、患者在医院行白内障手术后发生左眼视网膜脱离,转至医院后续治疗,医方行左眼玻璃体切割+气液交换+视网膜激光光凝+硅油注入术指证明确,手术达到视网膜复位的目的。
3、年4月24日患者再次医院行取硅油手术,医方术中先取出人工晶体。随后玻璃体放出1.5ml硅油后即眼内出血。根据送鉴的手术记录,医方取硅油过程不规范(应先灌注,维持眼压),与患者最终左眼失明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中的30%。
三:判决结果
1、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伤残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等.54元;
2、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伤残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等、1元;
四:律师评论
此案例是关于医疗人员在眼睛手术中操作不规范,发生并发症后处置不当导致的医疗损害。如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导致后囊破裂,而发生了视网膜脱离,是导致视力受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并发症虽然在此类手术下可能发生,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同时该并发症的发生并不能归责于患者自身疾病原因,患者对此并无控制力,根据陈聪富之《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中关于医疗过失论证之研究,可以推定医疗行为具有过失,即推定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了后囊破裂,继发视网膜脱离。医疗机构对此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院,其手术操作过程违反操作规范,致使玻璃体内压一过性降低,导致视网膜再次脱落;由于该手术具有高度专业性,非一般人甚至其他专科医生所能了解,所以进行有专业的有资质的相关鉴定人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非常有必要性。通过鉴定,这种违反手术常规的行为,可以导致视网膜再次脱落,导致患者最终失明,需要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被告一、二医院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大数据或者公式或者演示模型来理性推定各自各责任,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据以往的临床工作经验以及朴素认识,来确定各自责任,带有些许主观性和臆测性,但是不能以此来否定鉴定行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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