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13岁少女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将其杀害支解
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治疗白癜风要多少钱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专治白癜风医院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顽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妒忌并怀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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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约请周某到家中顽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畏惧周某醒后告知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算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决定对覃某收留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条件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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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刑事的年龄,称为刑事年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印度刑法规定从7岁开始负刑事,西班牙等国刑法规定为九岁,日韩等国刑法规定为十四岁。
中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年龄阶段,不管实行何种法益侵害行动,都不负刑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为相对负刑事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