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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看过这篇推文就一清二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从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可以看出来,只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按照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号令颁布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而对工厂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原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经于年5月废止。现行有效的是已经退出职业卫生监督职能两年多的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照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什么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发现那些敏感人群,也就是有禁忌证的人,二是尽早发现疑似职业病。

GBZ规范中规定了58种类的化学物质、6种类的粉尘、6种物理因素、2种生物因素要做职业健康检查。还有搭车的9个种的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之所以称之为搭车,是因为《职业病防治法》提到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没有这个要求。

请留意,危害因素实际上并不止上面几个数字,比如金属类因素包括了金属元素本身与所有的金属化合物,磷、氟、氰也一样。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酚、有机佛、有机磷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酯类、酸雾酸酐、致喘物、焦炉逸散物指的是一大类物质,数十上百种。粉尘更是一样,比如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指的是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粉尘。

要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必须掌握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技巧。那些纯粹依靠工厂提供MSDS或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是做不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目前现行有效的GBZ版本为,今年或者明后年或者四五年后会颁布新版本替代,去年有一个征求意见稿,可点击这个阅读。

说到GBZ,不得不再吐槽几句,之所以要制定这个规范,是为了满足《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工人职业健康的要求,一定要围绕发现职业禁忌和疑似职业病这个宗旨。其他不必要的检查,一定要大刀阔斧下决心删除。否则,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满足不了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

GBZ除了要大力删除不必要的搭车项目外,还要脚踏实地明确一些概念。比如接触多长时间的人要做职业健康检查?依我看,如果是慢性中毒特征的有害因素,临时接触短期接触,如一年一个月以内的接触是不必要的。

下面这个资料很重要,您有空的时候要认真看看:

GBZ化学因素对应的职业禁忌证及其所致职业病清单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92-1)

职业禁忌证: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见GBZ37)。

5.2四乙基铅(CASNo:78-00-2)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见GBZ36)。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97-6)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c)慢性肾脏疾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汞中毒(见GBZ89)。

2)职业性急性汞中毒(见GBZ89)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96-5)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见GBZ3);

5.5铍及其无机化台物(CASNo:-41-7)

职业禁忌证: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e)慢性皮肤溃疡。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铍病(见GBZ67);

2)职业性铍接触性皮炎(见GBZ20)、铍溃疡(见GBZ62)。

3)职业性急性铍病(见GBZ67)。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43-9)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疏松症。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镉中毒(见GBZ17);

2)职业性急性镉中毒(见GBZ17);

3)金属烟热(见GBZ48)。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47-3)

职业禁忌证:

a)慢性皮肤溃疡;

b)萎缩性鼻炎。

职业病:

a)职业性铬鼻病(见GBZ12);

b)职业性铬溃疡(见GBZ62);

c)职业性铬所致皮炎(见GBZ20);

d)职业性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见GBZ94)。

5.8氧化锌(CASNo:-13-2)

职业禁忌证: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职业病:金属烟热(见GBZ48)

5.9砷(CASNo:-38-2)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见GBZ83);

2)职业性砷所致肺癌、皮肤癌(见GBZ94)。

5.10砷化氢(砷化三氢,CASNo:-42-l)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肾脏疾病;

b)血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见GBZ44)。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14-0)

职业禁忌证:

a)牙本质病变(不包括龋齿);

b)下颌骨疾病;

c)慢性肝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磷中毒(见GBZ81);

2)职业性急性磷中毒(见GBZ81);

3)职业性黄磷皮肤灼伤(见GBZ51)。

5.12磷化氢(CASNo:-51-2)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见GBZ11)。

5.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CASNo:-39-3)

职业禁忌证:

a)钾代谢障碍;

b)慢性器质性心脏病。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见GBZ63)。

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62-2)

职业禁忌证:慢性阻塞性肺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见GBZ47)。

5.15三烷基锡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钾代谢障碍。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见GBZ26)。

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28-0)

职业禁忌证:

a)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b)视神经病或视网膜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见GBZ);

2)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见GBZ)。

5.17羰基镍(CASNo:-39-3)

职业禁忌证:慢性阻塞性肺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见GBZ28)。

5.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CASNo:-41-4)

职业禁忌证:

a)地方性氟病;

b)骨关节疾病。

职业病:工业性氟病(见GBZ5);

5.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CASNo:71-43-2)

职业禁忌证:

a)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1)白细胞计数低于4×l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L,

2)血小板计数低于80×l09/L。

b)造血系统疾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见GBZ68);

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见GBZ94);

3)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见GBZ68)。

5.20二硫化碳(CASNo:75-15-0)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c)视网膜病变。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见GBZ4);

5.21四氯化碳(CASNo:56-23-5)

职业禁忌证:慢性肝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中毒性肝病(见GBZ59);

2)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见GBZ42)。

5.22甲醇(CASNo:67-56-1)

职业禁忌证:

a)视网膜及视神经病;

b)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见GBZ53)。

5.23汽油(CASNo:-61-9)

职业禁忌证:

a)严重慢性皮肤疾患;

b)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溶剂汽油中毒(见GBZ27);

2)汽油致职业性皮肤病(见GBZ18);

3)职业性急性溶剂汽油中毒(见GBZ27)。

5.24溴甲烷(CASNo:74-83-9)

职业禁忌证: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见GBZl0)。

5.,2-二氯乙烷(CASNo:-06-2)

职业禁忌证: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慢性肝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l,2-二氯乙烷中毒(见GBZ39)。

5.26正己烷(CASNo:-54-3)

职业禁忌证: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见GBZ84);

5.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职业禁忌证:慢性肝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或硝基化合物中毒(见GBZ30)。

5.28三硝基甲苯(CASNo:-96-7)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肝病;

b)白内障。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见GBZ69);

2)职业性三硝基甲苯致白内障(见GBZ40)。

5.29联苯胺(CASNo:92-87-5)

职业禁忌证:尿脱落细胞检查巴氏分级国际标准Ⅳ级及以上。

职业病:

a)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见GBZ94);

b)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见GBZ20)。

5.30氯气(CASNo:-50-5)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见GBZ/T);

2)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见GBZ65);

3)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51)。

5.31二氧化硫(CASNo:-09-5)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见GBZ/T);

2)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见GBZ58);

3)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51)。

5.32氮氧化物(CASNo:)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见GBZ/T);

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见GBZ15);

3)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51)。

5.33氨气(CASNo:-41-7)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见GBZ/T);

2)职业性急性氨气中毒(见GBZ14);

3)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51)。

5.34光气(CASNo:75-44-5)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见GBZ29);

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5.35甲醛(CASNo:50-00-0)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d)伴有气道高反应的过敏性鼻炎。

职业病:

1)甲醛致职业性皮肤病(见GBZ18);

2)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见GBZ/T);

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见GBZ33);

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5)甲醛所致职业性哮喘(见GBZ57);

5.36一甲胺(CASNo:74-89-5)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c)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见GBZ80);

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3)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51)。

5.37一氧化碳(CASNo:-08-0)

职业禁忌证: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见GBZ23)。

5.38硫化氢(CASNo:-06-4)

职业禁忌证: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见GBZ31)。

5.39氯乙烯(CASNo:75-01-4)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肝病;

b)类风湿关节炎。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氯乙烯中毒(见GBZ90);

2)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见GBZ94)。

3)职业性急性氯乙烯中毒(见GBZ90)

5.40三氯乙烯(CASNo:79-01-6)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肝病;

b)过敏性皮肤病;

c)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

1)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见GBZ)。

2)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见GBZ38);

5.41氯丙烯(CASNo:-05-1)

职业禁忌证: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见GBZ6);

5.42氯丁二烯(CASNo:-99-8)

职业禁忌证:慢性肝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慢性氯丁二烯中毒(见GBZ32)。

2)职业性急性氯丁二烯中毒(见GBZ32)。

5.43有机氟

职业禁忌证:慢性阻塞性肺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见GBZ66)。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CASNo:-62-5)

见致喘物5.57。

5.45二甲基甲酰胺(CASNo:68-12-2)

职业禁忌证:慢性肝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见GBZ85)。

5.46氰及腈类化合物(CASNo:-19-5)

职业禁忌证: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见GBZ);

2)职业性急性腈类化合物中毒(见GBZ71)。

5.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CASNo:-95-2)

职业禁忌证:

a)慢性肾脏疾病;

b)严重的皮肤疾病。

职业病:

1)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见GBZ91);

2)职业性酚皮肤灼伤(见GBZ51)。

5.48五氯酚(CASNo:87-86-5)

职业禁忌证: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见GBZ34)。

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CASNo:-30-2]

职业禁忌证:慢性阻塞性肺病。

职业病:职业性氯甲醚所致肺癌(见GBZ94);

5.50丙烯酰胺(CASNo:79-06-l)

职业禁忌证: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见GBZ50);

5.51偏二甲基肼(CASNo:57-14-7)

职业禁忌证: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见GBZ86)。

5.52硫酸二甲酯(CASNo:77-78-1)

职业禁忌证:

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

职业病:

1)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见GBZ40);

2)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51);

3)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5.53有机磷杀虫剂

职业禁忌证:

a)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b)严重的皮肤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见GBZ8)。

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职业禁忌证:

a)严重的皮肤疾病;

b)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职业病: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见GBZ02)。

5.55拟除虫菊酯类(CASNo:-01-7)

职业禁忌证:严重的皮肤疾病。

a)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见GBZ43);

b)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5.56酸雾或酸酐

职业禁忌证:

a)牙酸蚀病;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职业病:

1)职业性牙酸蚀病(见GBZ61);

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见GBZ20);

3)职业性哮喘(见GBZ57)。

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54);

5)职业性皮肤灼伤(见GBZ51);

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见GBZ73)。

5.57致喘物

职业禁忌证:

a)支气管哮喘;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慢性间质性肺病;

d)伴气道高反应的过敏性鼻炎。

职业病:职业性哮喘(见GBZ57)。

5.58焦炉逸散物

职业禁忌证:慢性阻塞性肺病。

职业病:

1)职业性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见GBZ94);

2)焦炉逸散物所致职业性皮肤病(见GBZ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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